小区遛狗致人重伤,未牵狗绳有责当赔
5月13日早晨,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小区的刘某与宋某分别在小区遛狗,到达一处人员较少的地方后,刘某、宋某认为此处不会有人经过,便松开狗绳让两只拉布拉多宠物犬(大型犬类)自由活动。
就在两条狗带着狗绳互相追逐跑跳时,同在该小区居住的王某某骑自行车行至此处后摔倒。刘某、宋某等人一起将王某某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某为左外踝撕脱性骨折,刘某支付了门诊费610元。同日王某某转入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1天,医疗费2万元,刘某为王某某垫付了5000元。
随后,王某某就赔偿事宜未能与刘某、宋某协商成功,遂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要求刘某、宋某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中,由于该小区的监控未拍摄到事发时的经过,原被告双方就王某某倒地原因产生争议。此外,法院还查明刘某、宋某饲养的犬只均未办理养狗许可证。裕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被告刘某、宋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牵绳遛狗,造成原告王某某摔倒受伤,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监控视频证实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确系轧到两被告的狗绳所致,但根据原告及两被告的陈述,事发时只有原告、两被告及其所饲养的犬只在场,故即使原告不是轧到狗绳摔倒,两被告饲养的大型犬具有一定危险性,不牵狗绳可能会对原告造成心理恐惧进而导致原告摔倒,据此认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被告刘某、宋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宋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